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时间: 2024-06-23 17:29:38 作者:新闻动态 来源:新闻动态 上一篇: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分析 |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方案由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制定,抽样及检验工作由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本方案适用于永州市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抽查检验的产品品种:塑料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电取暖器,儿童服装、学生服,儿童玩具,簿册,铅笔,中性笔和笔芯,家用燃气灶。
2.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核查)总体确定为:永州市双牌县流通领域、生产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
3.拟抽检的样本数:塑料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3批次、电取暖器4批次,儿童服装、学生服10批次、儿童玩具10批次、簿册5批次、铅笔8批次、中性笔和笔芯7批次、家用燃气灶1批次,共计48批次。
本次抽样工作委托实施单位: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抽检的样品种类及数量临时有调整的,需报永州市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方可进行。
抽查工作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得预先通知企业。抽样人员抽样时着装整齐。监督抽样检验程序依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四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828.4-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GB/T 16306-2008)等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本次抽样工作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实体店进行,检验样品统一采用购买的方式获得,备检样品不购买且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四、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容积偏差、耐温试验、漏水试验、跌落试验、水分、蒸发残渣、重金属、脱色试验、高锰酸钾消耗量、负重试验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时候的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骚扰电压
外观质量、色牢度(耐 洗、耐摩 擦、耐汗渍、耐唾液)、纰裂程度、裤后裆缝缝强力、 甲醛含量、pH值、纤维含量、标签标识
电玩具:标识和说明、输入功率、发热和非正常工作、耐潮湿、室温下的电气强度、软线和电线的保护、耐热和耐燃
纸张定量、薄背与内芯的吻合、圆角、内芯的芯页颠倒、纸张破洞、白页、两面对线、内芯的张数、漂口偏差、标志、包装;
硬度、芯尖受力、磨耗、浓度、铅芯直径、笔杆直径、笔杆长度、滑芯、皮头拉力、偏芯数、笔杆结合牢度、杆内断芯;
渗透性、复印性、耐水性、耐光性、间歇书写、保存性、耐擦性、耐乙醇性、耐盐酸性、耐氨水性、耐漂白性、出芯机构灵活性、笔杆头部孔径与笔头外径差值、金属笔弹性试验、耐冲击性试验。
外观、标志、包装铭牌、一般结构、耐风性、电点火着火率及性能、表面温升、噪声、耐用性能、使用性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申请复检的,应向采购人提出复检申请,由采购人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决定是不是受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的规定处理。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能够有效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至关重要。我公司拟承担永州市双牌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确定监督抽查产品品种类型、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抽取样品、检验及判定、检验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公告和后处理等环节,具体流程见下图。
中标后,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抽查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力争每个环节都不出错,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将进行精心的组织和严密的部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认真学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工作手册》、抽查产品实施方案,召开布置动员大会,对全体参加项目人员进行任务部署和宣贯培训,强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将针对本项目成立抽检项目组,由以下六部分所组成,各部分职能如下:
1.联络、应急组:负责与采购方的沟通工作,对采购方的要求做响应,任务的分配、售后服务以及应急事件的应对处理;
5.质控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程序监督、质量控制以及人员考核等质控工作;
本项目根据采购人要求,服务周期为一年。为保证项目顺顺利利地进行,我公司规定了每次采购人下达委托任务后,项目每个过程的责任分工、响应时限要求。这中间还包括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和检验工作完成时限,详细请见下表。
抽查方案编辑包含:抽查时间、地点、样品类型、数量、封样要求、样品运输、样品流转等
抽样开始前项目负责人组织参与抽查任务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制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范,相关的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及备案的抽查方案;讲解监督抽查有关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熟悉抽检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详细介绍上一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做好相关安全培训。
抽查方案通过评审后,我公司将从采购人处领取相应的文书,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查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
每次抽样由承检单位从抽样人员库中随机产生抽样人员,每2名人员组成一个小组。如需要各地方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协助,承检机构应提前联系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要进行抽查的产品品种、抽查时间及抽样人员。
(1)抽样要求和依据:抽查工作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得预先通知企业。抽样人员抽样时着装整齐。监督抽样检验程序依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四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828.4-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GB/T 16306-2008)等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
(2)出示证件: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已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查看被抽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等,核实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与被抽检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部分信息应与抽样单一致),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C、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E、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G、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年内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样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样品购买费用由抽样单位支付,受检单位开具发票,抽样单位保留付款凭证,所需费用计入监督抽查经费(“材料费”科目)列支。备用样品可暂不购买,封存于受检单位。当需要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若备用样品封存在受检单位,由抽样机构支付备用样品购买费用,所需费用计入监督抽查经费列支。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检机构公章的封样单,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抽样人员应观察、分析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确定封样部位和标记,以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或被调整而无法证明等情况。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封样单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承检机构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需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
如备用样品需封存在被抽查企业,抽样人员应填写《产品封样和处置通知单》,并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和企业共同签字并盖章确认;
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公章上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合格证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合格证,或未标注产品名称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或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的“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
如:被抽查的床上用品,产品的标识名称为“花开富贵”,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花开富贵(床上用品)”;被抽查的毛绒玩具,产品的标识名称为“小熊”,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应填写为“小熊(毛绒玩具)”。
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如抽查的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需被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抽查的是委托方,抽样单上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信息均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并在抽样单备注被委托方信息。
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
要求抽样机构应采用录像或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录像或照片保留24个月。应用更先进的、即时交互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抽样人员从合格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反映出合格品证明);
E、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H、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样品获取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要求执行。样品购买费用由抽样单位支付,受检单位开具发票,抽样单位保留付款凭证。抽取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或备案的抽查方案规定的抽样数量抽取。
原则上抽样机构抽样人员应将抽查样品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确需被抽查企业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按时正确寄出并由抽样机构支付相关费用(付款凭证需保留)。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及其他可能的影响。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可认定为拒检。
被抽查企业出现拒检行为时,抽样人员应向企业相关负责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阐明拒检的后果。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样的,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拒检认定工作程序,可认定为拒检,详细做好情况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表述中应重点突出企业的具体拒检行为,并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与企业的沟通情况及结果,由行政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确认,特殊情况下,由行政执法人员、抽样人员确认。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应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意见表述应明确,如“经核实,该企业拒检情况属实”或“经核实,该企业拒检情况属实,补充说明如下:
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拒检的有关情况报采购人,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因企业存在本规范不得抽样情形或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技术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其中涉及上一次抽查不合格跟踪企业的,随汇总材料一起上报采购人。
抽样技术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查企业,并告知企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后直接寄送采购人。
抽样任务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xx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企业上报表》报送采购人。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抽样中如发现企业存在无资质生产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停止抽查,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样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承检机构应及时报告采购人和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样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或无法达到抽查方案要求时,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情况采购人。
(1)接收样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2)保存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采用现场检验后需重新封存在被抽查企业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对其进行妥善封存,并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状态,同时应填写《产品封样和处置通知单》,并经检验机构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
(3)退还样品:检验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置检毕样品(包括备样),并按照备案的抽查方案中明确的样品退还方式,保留退还、签收等相关证据。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签字确认。
必要时,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检测、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按备案的抽查方案中的报告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报告应与抽样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报告中,附被抽查样品的形貌照片(单件样品,可以是打印形式等),所附照片应尽可能显示样品的标识信息等。
在必要检验周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出具检验报告后3日内按要求寄送检验报告。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不判定监督总体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采购人。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采购人。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属于主观故意所致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涉及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按照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随检随报格式书面上报。
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开展现场检验的,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检验过程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涉及委托加工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委托加工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样品。
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样品。
在生产领域抽样的,我公司将协助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查市场主体,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流通领域抽样的,我公司将协助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查市场主体及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若样品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该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在流通领域抽样的,且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在广东省外或境外的,我公司将协助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检验结论寄送至生产者所在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标称生产者为境外的,在无法找到具体情况下,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则无需寄送。
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或以到达检验机构现场等形式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及时报告采购人。
在规定时间内,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但未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材料的,采购人应认真、妥善处理,主动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
如企业经多次沟通,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且未明确撤销异议的,采购人根据情况可采取如下方式记录异议处理过程。
(1)使用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机进行沟通,保存录音音频资料,并整理录音记录;
(3)书面沟通过程中的所有特快专递凭证(单据上应清晰简述内附材料清单)、查询记录等。
采购人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逐项分析,针对企业异议书面申请提出的每条意见,逐一进行答复,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回复函,必要时应征求检验机构的意见。
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和书面回复函一并寄送异议申请人,或委托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寄送。同时,应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异议申请人已收到回复材料。
被检企业(可以为销售企业或生产企业)对抽查工作程序和相关标准无争议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采购人按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
在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前,采购人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复检机构。
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需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的,复检机构在复检前应对备用样品的封样状态进行确认,当发现封存样品状态有异常,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应立即终止复检,并报告采购人。
复检过程中,应在必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出具监督抽查复检报告,一式3份(申请复检单位、复检机构、采购人各1份)。
(1)企业与检验机构在产品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等技术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且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
(4)企业反映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抽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
为了保证本项目高效、及时、有质量地完成,我公司制定了人员职责分工表,明确每个人的工作内容,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我公司实行抽检分离制度,人员职责分工表后附详细的抽检分离制度。具体的抽样、检验人员请看第三章人员配置。
我公司承诺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做到以下保密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不得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6)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8)所做的工作及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做到事实准确、结论清楚,并出具检查结果。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检查的任何信息。
(9)项目服务期内,检查的原始材料和书面结果在任务完成期限内交至采购人,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人员泄露。
我公司建立项目执行临时预案,对工作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进行控制,并提出防范措施,应急处理方案请看下表:
组长反馈后,抽样组0.5日内完成人员重新调配,调换异常人员。处理后0.5日内反馈委托方和采购人。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企业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内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企业拒绝在抽样单上签名或拒绝现场取证等相关工作,抽样组直接保存好相关视频证据材料报送采购人。
2、违章操作;3、雨天绝缘工器具使用、保管不当;4、带电作业;5、火灾事故。
①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采购人。
②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采购人。
③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开展现场检验的,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检验过程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③书面沟通过程中的所有特快专递凭证(单据上应清晰简述内附材料清单)、查询记录等。
①企业与检验机构在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等技术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且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
我公司配有应急小组人员,将积极配合委托方开展相关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其他无法预估的应急情况。我公司承诺所有关于项目的疑问及紧急状况,在1
2小时内指派有关技术人员或售后服务人员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解决措施。应急小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