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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性金融财物事务引起对盈余影响金额的核算

时间: 2023-12-13 06:06:24 |   作者: 扣具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产生如下与买卖性金融什物财物相关的经济事务:

  (1)4月12日,从深圳证券买卖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该股票的公允市价为900000元,另付出相关买卖费用3000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买卖性金融财物。

  (3)7月6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7月1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

  (4)7月31日,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悉数出售,价格为1006000元,转让该金融产品应交增值税为6000元。

  2.依据材料(1)和(2),下列各项中,甲企业6月30日应计入公允市价变化损益的金额是()元。

  3.依据材料(1)和(3),下列各项中,关于甲企业现金股利的管帐处理结果表述正确的是()。

  4.依据材料(1)至(4),下列各项中,甲企业出售乙企业股票的管帐处理正确的是()。

  5.依据材料(1)至(4),该买卖性金融财物事务引起甲企业2017年盈余添加的金额是()元。

  该买卖性金融财物事务引起甲企业2017年盈余添加的金额=购买时记入投资收益借方的买卖费用-3000+6.30公允市价变化损益20000+7月6日乙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承认的投资收益4000+出售时承认的投资收益86000-交纳增值税冲的投资收益6000=101000(元)。